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发表时间:2021-07-20 09: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市政工程协会,英语译名是:Jiangsu Province Municipal Association 缩写JMA。
第二条 本会由在江苏省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单位以及相关的设备生产性企事业单位、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之间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政府与企事业单位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市政建设与管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党领导一切的原则,加强党建工作,推动会员单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118号茂悦港5号楼7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市政建设与管理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
(二)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参与或组织开展有关市政工程发展、改革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参与或组织制订有关市政工程技术标准、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市政行业在科研、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研究、介绍国内外市政行业动态和经验,促进会员单位和国际、国内相关机构、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市政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管理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市政建设与管理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六)组织开展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七)结合市政行业发展要求和会员愿望,组织开展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咨询服务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和项目评估等活动;
(八)编辑出版协会刊物、资料,组织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
(十)承办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一)接受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性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类活动;
(十二)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非营利性社会服务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提交入会申请;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依法建立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寄送同意入会的通知,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咨询、服务和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
(三)在本地区有突出代表性,热心协会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提名会长、副会长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提议罢免会长、副会长,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以议事表决程序开展工作。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以议事表决程序行使理事会第一至第五项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团结会员,善于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双向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八)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可实行会长轮值制,轮值会长人选和值期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计名投票选举产生(决定),轮值会长在候值期为副会长,轮值会长职权同本章程关于会长之规定。实行会长轮值制届内,法定代表人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据相关法规履职,签署协会日常文件。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形成决议的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嵋榧锹肌⒒嵋榫鲆橛Φ币允实狈绞较蚧嵩蓖ū?。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听取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提出建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峒迫嗽钡鞫ぷ骰蚶胫笆保匦胗虢庸苋嗽卑烨褰唤邮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该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相关主管部门及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0年7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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