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1-08-27 14: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的活动,实施对标准的制定、实施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开放公平、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根据章程规定,以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开展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定,参与国际标准化。 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包括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相关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等。 第五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设立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作为协调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鼓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会员积极参与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制定。对在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协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标委会负责协调管理和推进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管理协调本协会标准化工作; (三)贯彻落实协会章程,制定本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制度; (四)拟订本协会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批准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复审计划; (五)负责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技术审查、复审;处理标准化活动中出现的争议和申述; (六)指导本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标准化业务管理; (七)根据标准化工作范围建立相关技术组织、明确其工作范围; (八)组织本协会标准化工作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八条标委会由协会分管副会长、分管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或代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标委会下设办公室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标委会办公室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标委会工作要求; (二)组织起草本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制度; (三)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制订本协会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进行维护; (四)编制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草案,协调标准制订、复审; (五)办理中国市政协会标准批准和发布等手续。拟订标准出版合同; (六)协助协调本协会标准化工作;组织办理会员关于标准化活动的申诉; (七)承担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中国市政工程领域专家和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经标委会批准,颁发聘任证书。委员一届任期5年。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本协会标准化相关技术审查、审核,提出审查审核意见; (二)为本协会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三)承接专题研究,承办专项工作; (四)指导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标准复审、梳理、整合,提供信息化服务;协助办理会员关于标准化活动的争议和申诉; (五)配合本协会开展标准化相关制度的宣传、解读工作; (六)配合编制年度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计划; (七)组织设立和管理专家库; (八)承担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为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编制机构,分工管理本领域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本领域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并动态维护; (二)组织征集本领域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建议,配合标委会编制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草案; (三)组织本领域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督促制(修)订进度,协调解决本领域相关问题;协助办理会员关于本领域标准化活动的争议和申诉; (四)负责重要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组织开展本领域标准化工作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管理标准的复审、梳理、整合工作; (七)配合做好标准出版发行工作; (八)承担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批准立项的中国市政协会标准项目的提案单位为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是该标准起草团队的负责人和召集人。参加该标准编制的其他单位和成员,由第一起草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一般不少于2个),并报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标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第一起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第一起草单位应具有与编制标准内容相关市政公用领域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等相关资源,按要求按期完成编制任务。 (二)主要起草人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本领域实践经验,熟悉标准编写相关规定,并能全程负责标准编写与审查工作。 参与标准起草的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该标准内容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经验或专长。个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及管理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标准制定 第十四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编制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行业技术政策和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加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水平,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五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制定和修订协会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 第十六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编制工作规则由标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标准涉及领域的本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 本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应组织对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进行论证,研究提出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立项建议,形成标准立项建议书。 第十八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年度计划项目立项制度。 标委会每年定期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下一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 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按照规定公布。 为满足重点工作且亟需立项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相关专业委员会可随时提出拟立项建议。 第十九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立项建议书通过召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纳入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经标委会审定后按程序签发。特殊情况下,为满足重点工作且亟需立项的标准制(修)订项目需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按程序签发。 第二十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立项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化发展要求,符合协会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技术成熟,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实践基础。标准包括: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需要确定技术要求的;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技术要求要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细化相关要求,明确具体措施的; (四)市政领域中有关产业,就关键共性方面需要明确技术要求的; (五)具有行规性、自律性的管理类、指导类、评价类技术规范; (六)其他需要明确技术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和其他参与标准起草单位)应就所起草的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对本协会负责。 标准的编写执行GB/T 1.1和GB/T20000系列标准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标准应按照规定向会员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三条相关专业委员会应对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送审稿等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将标准送审稿及送审报告等材料报送标委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同相关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审查会议委员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7人,原则上均应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派。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为标准起草人所在单位的,不能被选派为该标准审查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并将标准报批稿及有关材料报送标委会。标委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标委会将审核通过的标准报批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协会,并按程序批准发布。 本协会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 第二十五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方法如下: 第二十六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布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信息。获知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会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具体处置规则由标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声明公布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相关领域的需求,在标委会组织下,由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本领域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结论明确无存在必要的标准,按照程序予以废止,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废止信息。 第三十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是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制(修)订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是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作者,并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涉及的权利。在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包括接受本协会委托或提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在内,所有参与标准编写工作“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可以在标准中署名,但该署名仅视为该单位和该个人参与了标准的起草。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部分本协会不能向他人转让、与他人分享,并永久受到保护。财产权部分本协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与相关“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协商一致、利益共享。 第三十一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设计注册的中国市政协会标准标志用于标准推广、宣传等活动,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章 标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成员应优先采用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 第三十三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等开展标准解读、培训、宣贯等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愿意与有关机构合作,积极探索中国市政协会标准良好行为评价方法,探索建立中国市政协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渠道。 第三十五条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各地方在相关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中国市政协会标准。 第三十六条执行或使用和引用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应以标签、说明书标示或标注所执行的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编号。 第三十七条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由标准起草单位等共同承担。 会员单位和有关组织可对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标准编制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标准的制(修)订的管理。具体收费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对在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编制、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背开放公平的原则以及其他有损协会成员利益的行为,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可依照规定提出申诉,具体申诉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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