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China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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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规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4-21 10:30

索引号:                                                             颁布时间2022-04-20

颁布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实施时间2022-04-20

文号:中市协〔202220                                时效性现行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关于印发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规则》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规则》已经协会驻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规则》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2022 4 20


附件: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鼓励创新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市政协会标准)的制定、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处置。

    本办法所称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三条 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必要专利,并应经工程实践检验,在标准适用范围内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必要专利是指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第四条 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的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批准标准涉及专利相关事项处置的管理。

第六条 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尽可能广泛地收集项目提案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并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披露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在披露必要专利时,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附件1)。

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提案时,应同时提交所制(修)订项目涉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各阶段草案封面,当标注“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这一征集潜在专利信息提示。

如果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没有识别出标准的内容涉及专利,应在标准的前言中给出以下内容:“请注意本文本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如果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识别出标准的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应在相关阶段以及其后的所有阶段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正式出版的标准的引言中,应当标注标准中已经识别涉及专利的信息。信息内容应按照GB/T1.1-2020附录D的规定给出相关表述。

第八条 在市政协会标准制订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告知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按照附件1提供必要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参与标准制(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标准起草单位(第一起草单位和其他参与标准起草单位)、标准编制单位、标准技术委员会相关委员、提供技术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等。

第九条 鼓励未参与标准起草单位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同时按照附件1必要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政协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本单位拥有及获得的专利信息,并对专利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将其知悉的专利信息和相关材料,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在制(修)订市政协会标准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联系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告知本标准制(修)订预计完成时间和商请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模板见附件2)的要求,并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按照下列选项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一)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 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三条 市政协会标准内容不得包括基于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的条款

第十四条 当市政协会标准修订导致已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不再适用时,应当重新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当标准废止时,已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向市政协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并将专利转让或转移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书面告知标准第一起草单位。

第十六条 在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每次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都应提醒参会者慎重考虑标准是否涉及专利,通告标准草案涉及专利的情况和询问参会者是否知悉标准涉及的尚未披露的必要专利,并将结果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十七条 涉及专利的市政协会标准送审、报批时,应当同时提交涉及专利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论证报告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等相关文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

   已披露的专利清单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等填写。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市政协会标准发布后,对涉及专利但没有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责成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在30天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签署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未能30内获得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视情况采取暂停实施该标准、启动标准修订或废止程序等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协会期刊等渠道公布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公布的相关信息包括:涉及专利的标准、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市政协会标准发布后,涉及专利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及时提出处置方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按照程序对该标准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协会标准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实施许可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会标准在制修(订)过程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时,应当按照本规则中涉及专利实施许可的规定,由第一起草单位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