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工程建设类团体标准文件命名规则(试行)》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10-14 14:28 索引号: 颁布时间:2022-10-13 颁布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实施时间:2022-10-13 文号:中市协〔2022〕51号 时效性:现行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工程建设类团体标准文件命名规则(试行)》的通知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将《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工程建设类团体标准文件命名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工程建设类团体标准文件命名规则(试行)》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工程建设类团体标准文件命名规则 (试行)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工程建设类团体标准文件的名称是对文件所覆盖主题的清晰、简明的表述,文件名称应由“标准对象”+“标准用途”+“标准特征名”组成。 一、“标准对象”的表述 “标准对象”的表述应明确、简练反映标准的主题,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任何必要的补充应在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中说明。如:城市综合管廊、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景观照明等。 二、“标准用途”的表达 “标准用途”应用“方案、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检测、评价”等词语表达;当标准文件内容包括两个以上“标准用途”但不是全部方面时,标准文件“标准用途”应由一般性词语“技术”指代上述用途,而不必一一列举。当标准文件内容是关于某类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时,“标准用途”应用“应用技术”表达。 三、“标准特征名”的采用 对于通用类、基础类标准,“标准特征名”应为“标准”;当标准文件的内容是对操作、工艺、过程、程序等技术事项提出技术要求的,“标准特征名”应为“规程”;当标准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等提出技术要求时,“标准特征名”应用“导则”或“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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