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编制指导委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表时间:2023-03-15 17:00 索引号: 颁布时间:2023-3-15 颁布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实施时间:2023-3-15 文号:中市协【2023】19号 时效性:现行
关于印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编制指导委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将《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编制指导委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编制指导委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2023年3月15日
附件: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团体标准编制指导委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编制指导委员制度,规范咨询指导活动,提高咨询指导质量,根据《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指导委员的遴选、派遣、评价和咨询指导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团体标准编制是指从本协会正式批复标准立项到标准报批稿报送的标准化文件编写过程。包括标准制定程序中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等环节。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指导委员是指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为标准编制提供关于编写标准化文件的分类、结构、表述、编排格式等咨询指导服务的本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委会)委员。 第五条 本协会技委会负责指导委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指导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二)是本协会技委会委员; (三) 8年以上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工作经验,熟悉标准化相关制度、政策; (四)身体健康,在时间安排上能够基本满足相应咨询指导工作。 第七条 指导委员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本协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下达后,由技委会秘书处商本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秘书处确定需要派遣指导委员的已立项标准; (二) 技委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商技委会相关委员后,提出指导委员派遣推荐名单,报技委会主任委员审核; (三) 技委会主任委员对秘书处报送的指导委员派遣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指导委员名单; (四)技委会秘书处将确定的指导委员名单通知相关专委会和技委会相关委员,并报送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指导委员承担对指定的本协会团体标准化文件的编写(如标准化文件的分类、结构、表述、编排格式等)提供咨询指导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一) 参加标准制(修)订启动会,提供解读标准化文件编制规则等标准编制相关要求的咨询指导; (二)审阅标准正式征求意见前的文稿,根据有关标准编写规则对文稿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三)参加标准审查会,根据有关标准编写规则对文稿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四)审阅标准正式报批前的文稿,根据有关标准编写规则对文稿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五)在标准编写过程中,根据标准编制团队的请求为其提供标准化方面的咨询指导。 第九条 指导委员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咨询指导。 (一)接到专委会秘书处等关于召开标准制(修)订启动会的通知后,参加会议并讲解标准文件的编制规则等。 (二)接到专委会秘书处转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等材料后,按照标准文件的编制规则等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专委会秘书处。 (三)接到专委会秘书处等关于召开标准审查会的通知后,参加会议并按照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四)接到专委会秘书处转送的第一起草单位报送的标准报批稿后,按照标准文件的编制规则等对标准报批稿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专委会秘书处。 (五)在标准编写过程中,按照第一起草单位的请求,为其提供标准化方面的咨询指导。 第十条 专委会秘书处应及时将指导委员提出的咨询指导意见反馈给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并抄报给技委会秘书处和标委会办公室。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组织标准编制团队研究落实指导委员咨询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标准化文本。 第十一条 专委会秘书处和第一起草单位应做好指导委员提出的咨询指导意见等资料的归档管理,主要包括: (一)接收和发出的标准化文件文本等相关材料; (二)指导委员提出的书面咨询指导意见; (三)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关于咨询指导服务的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编制过程指导委员提供的咨询指导为有偿服务,费用由本协会和标准起草单位共同承担。 指导委员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为咨询指导服务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五)提供咨询指导服务的费用由标准起草单位承担; 指导委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提供咨询指导服务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十三条 专委会秘书处应严格按照本协会关于团体标准编制的有关工作制度执行,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要求请指导委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指导委员应严格执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等制度要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要求咨询服务对象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技委会应组织专委会秘书处对指导委员咨询指导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能、勤、廉等方面,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具体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技委会秘书处报技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终止咨询指导: (一)不再为技委会委员的; (二)本人提出离任要求的; (三)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咨询指导的情况。 第十六条 终止咨询指导决定由技委会秘书处通知指导委员本人、相关专业委员会、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和标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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