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申诉处理规则(试行)(试行)》的通知发表时间:2023-04-07 09:31 索引号: 颁布时间:2023-4-6 颁布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实施时间:2023-4-6 文号:中市协【2023】28号 时效性:现行 关于印发《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申诉处理规则(试行)(试行)》的通知 各位会员,各专业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使用过程中的申诉,规范申诉处理行为,我们编制了《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申诉处理规则(试行)》。经驻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申诉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北沙沟101号市政写字楼中国市政工程协会313室收。100037 申诉电话:010-88373430 传真:010-68345293 附件:《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申诉处理规则(试行)》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2023年4月6日 附件: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标准化工作的申诉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和使用过程中的申诉,规范申诉处理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均有权依据本规则就中国市政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向本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申诉,是指有关当事人在中国市政协会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违背了开放公平的原则或实施了损害了本会会员合法利益的行为,本会会员向本会提出的异议。 第四条 处理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二)?;さ笔氯撕戏ㄈㄒ嬖?;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高效与经济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对本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本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对处理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当事人认为本会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申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四)申诉人盖章(单位会员的,盖单位公章)或签字(个人会员的,由本人签字) 当事人(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当事人向协会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本会标准化工作范畴。 第八条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再处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申诉事项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羁束的; (三)当事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不属于本会标准化工作范畴的; (五)当事人不是本会会员的。 第九条 本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申诉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本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当事人申诉后,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本会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协会有关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 本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也可以由本会指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申诉处理时间。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属于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可以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本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当事人(申诉人)、被申诉人、承办人盖章或签名,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当事人(申诉人)。 第十四条 对被申诉人的违规行为,本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诉案件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申诉人)。 第十六条 负责处理申诉的工作人员,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负责处理申诉的工作人员对涉及到任何与申诉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本会应当对外公布申诉邮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并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本会应当定期检查申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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